《甘露法洋》-- 《菩提道次第广论》释义开示

 

因果

单单生起了皈依的心,或许能令我们一次、两次逃离三恶道之厄运,但却不足以完全保证我们的安乐。一切善乐的根源便是依因果而行。欲得到肯定的安乐,我们还应学习因果定律,依着因果而作能带来福乐之事、戒作将感召苦报之事。

有些人认为因果是“信则有不信则无”的一回事,其实不然。不论你信不信四季循环的规律,到了春天花朵仍然会开;同道理,不论你是否相信因果,这定律同样生效运作。也有些人认为因果不外乎是“种善因、得善果”之简单道理,其实它是极精妙及复杂的规则。更有些人主张“一切皆无”的道理,甚至以为这便是佛法的高深境界,这是很严重的错误。

最细微精确的因果,唯佛能见,譬如说你的脚现在感到有少许疼痛,只有佛才能清楚而精确地说出此乃因某某过去因所致。然而,我们可以依粗显的因果关系而学习。

这一部份为三大支,第一为开示总体因果规律,第二为开示参思所欲求得之目标的方法,最后开示依因果而行止的方法。

 

总体因果规律

业果是十分广大的教法,我们首先归纳地讲业果之特征,然后才说个别业果的开示。

 

因果之共通特性

业果的特性有四方面:

 

(1)    业不可改变

世俗上的许多事,或许尚可改变少许,因果却改不了。一旦种子种下了,便不会消失,一待外缘诱发便决定生出相应的果。善因只会生产乐果,绝不可能生出恶报,反之亦然。所以,我们应生出决断心,积极行善、坚拒作恶。

(2)    业会增长变大

一颗小小的苹果种子,只要有适当的外在条件,便会长成一棵大树,树又再生长许多苹果,每个苹果又有种子……;同道理,一个小小的因,其果报可以很大。我们若以手指压扁一虫,这只需一秒钟,彷佛是件很微不足道的小事,但其果报却十分严重。反过来说,如果见到有一条虫掉在水中,我们不经意地随手捞起它,此因看似极微不足道,但其果报可以变得极大。

在过去曾有一小孩,他只不过是在玩耍时把泥巴当成黄金供佛,后来于因缘成熟时,小孩便转生为天王。所以,我们应参思此中规律而生觉受,决心不以善小而不作,亦不因恶小而不怕。

(3)    未作之业不可能结果

在电视新闻中,常会见到一些大难不死的奇迹案例,譬如说在空难中有几百人死了,偏偏有一个人生还等等,这其实并不希奇。只要我们未作能衍生该果的业因,便绝不可能受到其果报。有些圣人喝下了毒药也不被毒死,这正是因为他们并无此业报之因。

(4)    已作之业不会消失

佛陀有一个大弟子名为“目犍连”,他早已成就罗汉的境界,号称“神通第一”,可是他在业因成熟时,却被人打至重伤。由此可见,一旦业因种下了,便不会随年月而消失,即使过了千千万万年的长时间,一旦遇上了外缘,它仍然会结果。

 

以上说明了因果的四种特性,现在开始详述个别因果的关系。

 

个别因果关系

在这部份,我们思维个别业因及其相应之果报。

因果有无数种类,我们根本无法一一尽说,但我们可以把它笼统地归纳为身、语或意作之总共三类。

 

十业之定义

若把身、语及意作之业归纳,共有十种影响力较大的种类。身作之业为杀生、邪淫及偷盗。语作之业为妄语、离间语、绮语及恶语。意作之业为贪、瞋及邪见。这十业道之正面称为“十善业”或“十白业”,即不杀生、不偷盗……等等。它们是衍伸福乐果报的善因。十业道之反面称为“十恶业”或“十黑业”,即杀生、偷盗……等等。它们是引致痛苦果报的不善因。十善业是我们应致力去做的项目,而十恶业是我们必须努力断除的项目。如上说地做人,便是保证今生及未来生能得享福乐的方法。

 

十业之因果关系

刚才说过十业道分为十不善业及十善业这两方面。现在我们先讲十不善业及其果报,次讲十善业及其果报,最后补充讲因果其余细微之处。

 

十不善业

我们首先应明白什么是十不善业,次要知道其轻重之分别,最后还应明白十不善业所带来之可怕果报。在讲说时,衲亦依这次序来说明。

 

十不善业之定义

前面已说过,十不善业分为由身、由语及由意所作之恶业。由身作之不善业有三种,语作的有四,意作的有三种。身的不善业乃杀生、邪淫及偷盗。语之不善业有妄语、离间语、恶语及绮语。意之不善业即贪、瞋及邪见此三种。

 

(1)    杀生

杀生乃身之三种恶业之最重者,其果报极为严重。杀生并不狭指杀人,而指杀害任何有情生命。大家切勿误解以为十恶业乃佛教徒之戒律而已,非佛教徒若作杀生等不善业,一样有果报。但凡杀生都有极重果报,但若出家人犯了此业,业报更甚于无戒之人。对出家人来说,有些戒犯了尚可忏净,但根本戒一旦犯了便失去出家戒,杀人便是犯根本戒之一种情况。

一段完整之杀生业会引致一系列杀生之完整果报。什么是“完整之杀生业”呢?这具备四个因素:一为对象,二为动机,三为行动,四为事件之完成。在对象方面,杀害任何有生命的对象皆为杀生。在动机方面,杀者无误地认定要杀之物件,基于贪、瞋或任何一种烦恼而动杀机,这便具备了第二因素。如果在无意及无动机的情况下杀生,这因素便不具备,故此并非一段完整杀业,譬如说你不小心踩死了一条虫,这是无动机的,所以其业报当然与蓄意杀虫不同。在行动的定义方面,这不只包括自己亲手操刀杀生,教唆别人动手亦同,或自己利用下毒药、用神通力或用邪术等方法杀生也算在内。有些笨人在杀海鲜时命人代杀,他们以为这样便不算杀生,其实这样做比自己动手杀更为不好。最后,若欲杀的对象的确因此死去,四因素即告完备。若对方不死,虽亦有杀生之部份业报,但不完整。

我们讲一讲完整的杀业与不完整的分别情况。完整杀业乃以上所说、四因素齐全的杀生,譬如说你在海鲜餐厅里见到一尾鱼,你明知牠是一有生命的东西,而你生出了贪吃其肉而欲烹杀之动机,然后你叫厨师代你宰杀,最后这条鱼的确死了,这便是完整之杀业。杀业之动机都是基于贪、瞋或痴三烦恼的,譬如说你贪吃鱼肉而欲杀,便是因贪而起的动机;如果你因憎很仇人而欲杀之,这是因瞋而起的例子;有些外道误以为杀生祭祀便能求福,这是因愚痴而起的动机之例。在什么情况下会有不完整的杀业呢?譬如说你想杀一个仇人,但你却找不到他,或者你动了手但却未能成功地杀死他,又或者你虽动了杀机,但后来理智地克制了这念头,这些都是非完整业之例。不完整之杀业并非完全无果报,但完整之杀业与不完整之果报轻重及性质不同。

(2)    偷盗

这也与杀业类似,必须有四因素方算完整。

对象者,凡明知不属自己或不完全属于自己的东西,你在未有物主同意之情况下,令它归为己有即是。这不一定限于强盗或小偷所做的坏事才符合定义,举凡做买卖时骗斤两而收取过多的钱财,都算入偷盗之列。动机者如杀业所说内容类推。在行动的定义上,亦同杀业所说,不论自己作或叫他人代作,又或借了不还,这都符合具备行动的因素。最后,只要你心中认为东西已得手,便足以具备这第四因素。

我们不要以为只有强盗之流才会犯偷盗罪,其实未问而自取少至一根针等小物品,也有偷盗之业。对出家人来说,如果所妄取的物品超过某个随地区水平而调整定义的价值,这便构成了根本罪。

(3)    邪淫

对出家人来说,任何淫行皆构成恶业。

对在家人来说,正当的性行为并不算邪淫,只有不正当的淫行方算作十恶业。从事件及对象之本质来说,凡与同性、别人之配偶、出家人或未成年者行淫,便构成邪淫。与正当的配偶在怀孕时或受持了八关斋戒期间行淫,也属邪淫。在上师、父母或佛塔面前行淫,即使对方为合法配偶而时间亦无不如法,同样亦构成邪淫。邪淫之动机多为贪,但也有因复仇而淫他人妻女之案例,亦有外道等因痴而行淫之可能性。在作出了行动而同时生乐时,便凑足了第三及第四因素,足以构成完整之邪淫业。

(4)    妄语

妄语必须是对能明白该妄语内容的任何有情生命,以语言、沉默等方法误导,方构成业。若对不明人语的畜牲说谎,或对方不明你的意思,则不圆满。妄语的内容有多类,例如说是为非、说黑为白、未曾亲见的事说成亲眼所见等等。妄语可以基于任何烦恼所衍生出的动机。在行动的定义方面,不论是以言说、眼神、手势甚至沉默以达到误导的目的,皆属能构成罪业的范围,譬如说有人问你是否佛陀再世,你故意含笑不语而误导他,这就算入妄语之例了。若对方又明白了你的意思,则第四因素亦具备了。若对方不理解,则虽仍有不完整之业,但未算完整之妄语业道。

妄语中有某些内容称为“大妄语”,譬如说未证言证、无神通而说自有神通等。出家人作大妄语,便犯了根本戒。

在某些情况下,为了救护其它有情,我们可能会面临两难的抉择,譬如说你见到一人逃走,其仇人持枪追来而问你:“有没看到我要杀的人?”,你若直说了便会令他人死亡。在这情况下,情况有所开许,我们必须以救助他人为宗旨,但凡夫仍宜采用不妄语及利他两全的善巧办法而回答,譬如答以“来来往往的人可很多呀!”一类的话以应付之。

(5)    离间语

凡离间挑拨之语言或行为,皆属“离间语”。烦恼所发,意欲挑拨,即构成第二因素。如果结果是成功地令双方不和,便具足第三及第四因素了。如果并不成功,则不属完整之离间语业,但至少亦成绮语之罪业。

(6)    恶语

恶语的对象可以是任何有情或甚至是死物。就动机而言,与前述类同。就行为而言,并不一定要很凶恶地说话才算恶语,温柔地说令人伤心的话也能构成恶语业道。就事件之完成而言,只要对方明白了你的意思,便算圆满。对无情或不解己意的人痛駡等行为,虽不构成完整之恶语业道,但也有不完整之恶语业。

恶语所说的话,可以是事实,亦可以不是事实。对眼盲的人取笑为“瞎鬼”固然是恶语,但对眼睛没问题的人取笑为“瞎鬼”,则不但积下了恶语之业,且另外又积了妄语之业。若你明知某人的朋友不是小偷,但是你故意在二人面前指责其为小偷,双方都明白了你的意思,某人便因此与朋友不和,你就同时积下了恶语、妄语及离间语三种业道了。

(7)    绮语

不为任何目的而谈及无意义的事,便是绮语。绮语的四种因素不难理解,故在此不详说了,大家用以上之原理类推即知。

绮语是十恶业中较轻的业,但它却足以令我们浪费一生。出家众最重要的是修行,串门而作绮语等事十分无聊,大家宜戒之。

(8)    贪业

在见到好东西而生出占有欲时,第一因素便具备了。由三烦恼之任一而生起贪婪时,第二因素便具备了。当念头不断而越来越强时,便有了第三个因素。在心欲令该物变为己有时,即使无行动,亦具备了第四因素。总之,但凡为世间名利等而生出之占有心即属贪的范畴,但希求成佛或解脱之心因性质不同而不属此列。

(9)    瞋业

瞋恨心能把我们历劫所积功德毁于一刹之间,所以必须谨慎防护。

就事情而定义,对无情或有情生瞋皆属瞋业。就动机而言,因烦恼而衍生出欲令对象受到不幸之心即是。就行为而言,在此心上串习不断便是。若生出了心欲对方不幸之决定念,便有了第四因素。

(10)邪见

邪见是三烦恼中之痴的一种,它包括了认为无因果、无来生及无佛等种种不正确、不真实之见解。如果认为因果、转生及佛等不存在,便有了第二因素。于此念不断串习,便属有行动。生出了决定心时,便告事件圆满完成。

 

十不善业之轻重差别

以上说完十不善业之定义。此外,有许多因素会影响造作该业之业力及果报上的轻重、大小差别。

 

可能导致业力轻重有别之因素

有六种情况可能导致业力之轻重分别。

 

(1)    基于心念而导致的差别

以猛厉的贪、瞋或痴而作一轻业,则本来不太重之恶业亦变重。

(2)    基于长期串习而导致的差别

若长时期不断地重复作同类之业,本来不太重之业亦变得极重。

(3)    基于所作之事的本质而导致的差别

十恶业中的身业,以杀生为重。语业中,以妄语为最重。意业中,以邪见为最重。

(4)    基于物件不同而导致的差别

同样是恶语,若对父母或师长而作,业力比对普通朋友作为重。

(5)    基于别无对治力而导致的差别

一向行善的人偶作一恶业,业力比从不作善的人所作之同样恶业为轻。

(6)    基于进行方式而导致的差别

同样是杀生业,但以变态、残酷的手段杀生比普通手段之所积业更重。

 

以上所说的,并不仅针对恶业。对于善业,以上六条一样适用。

 

可能导致业力轻重有别之力量

这些力量有四种。

 

(1)    对象之力量

自己的上师、三宝及自己父母是我们的功德田。对功德田作极细微之恶业,比对普通众生作大恶业之果报更严重。举个例说,对菩萨生嗔恨心一刹那的业报,便会比长期以嗔心对待别的人的果报还大。故此,我们做人处世必须十分谨慎,因为我们根本不知谁是圣者化现,一不小心便可能因极小的事而积下极大的不善业。

以前在印度的那兰陀佛教大学中,有一个显现为终日无所事事的和尚。这个和尚除了睡觉、吃饭及大便这三件事以外,彷佛便什么都不做,所以寺僧讽刺地称其为“三德和尚”。后来寺僧认为此人太丢寺院之面子,便故意请此僧上座说法,本意是欲令其羞愧而自愿离寺,哪知这僧人竟然答应了。在说法当天,大家齐集一起准备看该僧人出丑。僧人上座后问听众:“你们想听我开讲你们以前听过的经论,或想我讲一讲你们所没听过的呢?”,大家便笑答:“请讲说我们没听过的开示吧!”于是,僧人便开始讲法,其所讲的竟然是众僧未曾听过的殊胜教法。在开示之尾段,僧人更以神通飞上空中说法,在说法后他没有降回法座,从此便离开了该寺院。众僧当时知道了自己犯下了大错,后悔莫及。这个表面上只懂吃、睡、拉的“三德和尚”,便是我们的寂天祖师(Shantideva687-763)。他当时所开示的内容,后来被结集成论,这便正是我们后世极为尊崇的《入菩萨行论》了。在过几天我们将讲到的上士道部份中,有一种修菩提心的方法,这方法正是这位寂天祖师所传下来的。

寂天祖师

今天我们在五台山说法,衲再举一个在座大家必定很熟悉的案例。在许多年前,五台山举办大法会,欢迎任何人应供。有一天,一个女人带着两个小孩及一只小狗应供,但却只供养了一撮头发,别无财物供养,主事僧人便发了一份食物给她。女人说:“我还有小孩啊!”,于是僧人又发了额外的食品,怎知女人又要求:“你忘了我的小狗呀!”,僧人沉住气再补发了又一份食品,女人又再要求:“我肚子里还怀了一个小孩,他的那份呢?”僧人此时忍不住了,便开始破口大駡,哪知贫妇却突然跃上空中化为文殊大士,其犬变成了狮子,小孩全都化成了仙童,然后便腾空而去了。现在的五台山文殊发塔之建立目的,便是为了警醒后世的人必须谨慎待人,其内所供的即当年贫妇所献的一撮头发。

由以上这些史事可知,我们必须很谨慎,以防在无意中犯下极大恶业。诸佛圣众等在人间亦有化身,可是他们不会自己声称:“我就是佛!”,大家必须自己小心。在西藏的色拉、甘丹及哲蚌三大寺中,每寺均有近万僧人,这其中肯定有圣者的化现,只是我们无从辨别而已。前几天衲听说五台山有人供养千僧,这是一种极大的善行,在一千僧人里面,亦肯定有圣众之化身,但我们无从辨别。对这样的功德田,只要我们略作少许供养,便能积集大功德。反之,我们若不经意地对这些功德田作一句批评或不敬的话,便积下了很大的恶业。这都是由于功德田力大之缘故。

(2)    持戒之力量

受了戒与未受戒者所作业之力量有别。假设有两个人,一个受了不杀生戒,另一个没有,这两个人并排坐着一小时,什么都不做,在这一小时内两人虽都没有杀生,但前者在这一小时内积集了不杀生之善业,后者却无任何善根。所以,即使是同一件事,其果报随受戒与否而有别。

在西藏,在家人若准备在某一天兴大供养,多会在当天凌晨预先受持八关斋戒,以利用此力量把供养之功德增大。

(3)    事物之力量

这一点不难说明。并非任何善行或恶行之力量都一样大,譬如说法布施比财布施的力量大,余此类推。

(4)    心之力量

以欲利益众生之菩提心供上一根短短的香,比普通人供上几千万元的功德还大。为什么呢?这是因为心力大的缘故。

 

以上已讲毕能导致业力之轻重、大小差别的各种因素及力量了。现在讲至十不善业三支中之最后一支,亦即十不善业之可怕果报。

 

十不善业之果报

不论是善的或恶的业道,皆会感召一系列的相应果报。这些果报分为三类,一为业力成熟之直接果报,二为与业因相近之果报,三为外在环境之果报。大家要注意,造作一业并非只会有此三类果报之一,而是全部三种果报均会应现。所以,不善业之果报很恐怖。

 

(1)    十不善业成熟之直接果报

前面亦已提过,对最细微之因果定律,除佛以外无人能知。如果依最粗显的层面来说,十不善业之重者感召地狱之果,中者生为饿鬼,轻者则生为畜牲。作一次业并不限于只会一次受到这类果报,譬如说一次杀生,就可能感召许多世生于地狱的果报。

(2)    与十不善业相近之果报

这类果报分两种,第一种是指我们将受到与该业之经历类似之果报,譬如说杀生者在经历完转生于地狱等之直接果报后,因曾作其它善行又再生为人时,尚会经历被杀、夭折或短命等业报。除杀生外,其它不善业亦类推,譬如说曾偷盗者后世会少财及被盗、邪淫者之妻女被他人淫辱等。第二种果报是指我们会于未来生有重复再作同类不善业之倾向,譬如说杀生者于未来世便会有喜爱杀生之习气。我们观察小孩子,有时会见到同一家中的两兄弟,哥哥天性喜爱把小虫从水中捞出而救其命,以此为小孩的娱乐,弟弟却不需人教而从小喜爱以杀生为乐。同一家庭、同样的教育环境,又没有后天的不同影响,但两个小孩便自然流露出截然不同的倾向,这便是过去生业因的习气相近果报了。又有些人本身就很富有,但他们偏偏爱去百货商场偷些根本不值钱的小东西,这便是过去生偷盗的习气果报了。

(3)    十不善业所感召之外在环境果报

除以上两类果报外,曾杀生者即使后来终于又可转生为人,也只会生于外在环境不利于长寿的地区,譬如说他可能会生在长年闹饥荒、战乱及传染病的国家中。其它不善业之此类果报,大家可以类推之。

 

以上说完不善业之果报了。在这些果报中,最可怕的并不是生于地狱道中受苦等,而是爱作同业倾向之习气果报。转生地狱等的痛苦,尚且有一天能业尽,但若因曾杀生而致后来世有再次杀生之喜好的话,便会因此又再作同业,又再引发下一串之果报,就像滚雪球般越变越大,从此难以脱身。

 

十善业

虽然衲刚才说过十不善业是十善业的反面,但大家切勿误会以为单单不作十不善业便是修行十善业。以下先说十善业之定义,然后再介绍其果报。

 

十善业之定义

由于刚才已讲了十不善业之详细开示,现在衲毋需啰嗦地逐一讲述十善业了,仅举些例子便能说明。

以杀生为例,单单不杀并非十善业。在有可能杀生之情况下,我们先有了对象,这是第一因素;然后我们想及杀生之不对而生出不欲杀之心,这是第二因素 —— 动机;以此动机为基础,令自己不作杀生之事,是第三因素 —— 行动;最后当我们决定了不杀害该对象时,便等同具备了第四个因素。在这例子中,我们具足了不杀生之四个因素,这才算完整的不杀生善业。其它九种善业,余此类推,不必多说了。

 

十善业之果报

由于刚才已介绍了十不善业之三类果报,这里亦不必太费唇舌讲解。十善业之果报亦同样有与其相应之直接果报、与因相近之果报及外在环境果报。

 

(1)    十善业成熟之直接果报

粗略地讲,十善业之直接果报为于未来生转生于三善道中。

(2)    与十善业因相近之果报

以不杀生为例,与体验相近之果报为长寿等,其习气方面之果报为爱护其它生命之自然倾向等。其它九种善业,余此类推。

(3)    十善业所感召之外在环境果报

这种果报即十不善业之环境果报的相反情况,如不杀生者当生于水土极佳、社会安定及利于长寿的地区。

 

因果之其余运作规律

在某些情况下,某些业的业力直接影响我们生在六道中之哪一道。在某些其它情况下,它只会影响我们因为别的因素而转生某道后之生活素质,譬如说我们今世生为人,这肯定是某过去善根力之牵引所致,至于我们是否富有、相好等,则取决于其它业力之影响了。有些人生于富足之家,一生无忧,有些则生在贫困之家,生存条件极差。这二者之引业肯定俱善,否则便不可能生于人间,但他们的其它业力并不同,以致命中福报有天渊地别。依此归纳,共有四类组合,第一是引业与其它业力因素均好的组合,如生于人间且福报很好的例子;第二为引业善但其它业力因素不善,如生为人但福报很差的例子;第三为引业不善而其它业力因素不差的情况,如生为龙族但受用不缺的例子;第四为引业与其它因素俱不善的情况,例如生于地狱中捱苦的众生便是。举个例子:譬如说我们今生持戒能作得完美,但从不肯布施助人,以后便可能因持戒之善而牵引至另一次人间的转生,但却因不布施之业因而导致该生贫乏。反过来说,若乐于布施但却作了其它不善业,便可能因其它不善而导致生于畜牲道为龙族,但却因曾作布施而生为龙王,所以便受用不缺。这只是很简化之粗略说明。总之,我们的一生,其实由许多业力因素所影响,凡夫无法一一看清。无心作之业、有心作之业或有心但却没有付诸实行之情况等,又各自有其分别,这些我们可以以后再详细辨别。

在业因成熟的时间性方面,有许多可能性。有些业在今生便开始受报而延至未来生,有的会在下一生开始受报,也有在更后的转生中方开始受报的情况。一般来说,对自己师长及父母大不敬者,又或对众生极力伤害者,极可能在今生便开始受到果报。

总之,我们在一生中曾造作许多善与不善之因,又由于业之轻重、大小、完整与否、所作时间之先后及自己的习气等,衍生出无数错综复杂的因果关系。

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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